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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通知」广州星力十代,又有上市公司卷入疫苗案 鹭燕医药两子公司涉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 2023-03-17 1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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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2年证监会行政执法告别“查审一体”开始,查审分离制度已走过13个年头,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设立迄今也已有将近9年。查审分离制度通过实现证监会内部分工协作、监督制衡,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自2006年成立至去年底,共审结案件687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96项、市场禁入决定135项,结案率超过90%。同期,共对2117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罚没款总额超过20亿元。2008年至2014年,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线索达241起。

  证监会设立专门、专职、专业化的行政处罚委,是我国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首例,施行查审分离制度不仅是国内行政处罚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专家认为,查审分离制度无论从定性还是定量指标看,都已显示出了突出的成绩,这一制度对整个金融执法、行政执法具有深远意义,它已经并将继续对资本市场发展、行政执法体制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证监会“查审分离”开制度先河

  作为我国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首次“试水”,中国证监会查审分离体制已实施13年。这一将调查与审理部门分开设置、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制度,极大提高了证监会稽查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并通过制度化保障的监督制衡有效规范了证监会的行政执法行为。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1992年证监会成立时,并未设立一个单独部门负责证券、期货案件的查处,根据个案情况需要,仅在法律部设专人负责当时市场上某些个案的查处工作。

  2002年4月,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标志着查审分离体制确立,过去行政执法的“查审一体”正式改革为将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办理。2006年随着股改完成,证监会推动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进一步改革,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处罚委及办公室,实行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内部审理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这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属于首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实施查审分离从制度上是证监会的“自我革命”,它从结构上解决了稽查部门有可能出现的“一手托两家”的问题,其亮点在于稽查与处罚部门建立起了一个内部制衡机制。

  “从实施效果看,查审分离制度无论从定性指标还是定量指标衡量,都已经显示出了突出成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证监会查审分离制度对国内的金融执法、行政执法都具有深远影响,其具体实践对证券法律制度做出的贡献也非常显著。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苑多然概括提出,从实践看,查审分离机制是符合执法办案的客观规律的,对市场、监管部门都有益处。从市场角度出发,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市场氛围,让各类参与主体对制度形成明确预期和信赖;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调查、审理工作非常专业,除去主观因素、道德风险,也还存在精力分配、专业程度的差别,查审分离可以保证精准、有效的查处和认定,遏制违法行为;同时,查审之间形成制约关系,可防止处罚的畸轻畸重,查审分开也相当于增加了一个救济程序,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更多保护。

  凸显四大制度优势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在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方面均有重大变革,变革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但其金融执法(处罚)体制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包括:强调处罚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树立执法权威;处罚程序中引入司法或准司法元素,强化执法公正;普遍存在和解机制,保障执法效率。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行政处罚查审分离体制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将司法元素引入行政执法程序当中,通过调查审理部门的分立,实现政处罚案件内部审理的专职和专业化,在不损害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维护监管执法权威。

  业内专家评价,查审分离体制作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符合金融监管执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和内在规律,并经行政处罚工作实践证明了其制度具有四方面优越性。

  一是审理机构独立化,调查部门不参与案件裁决,可以使处罚执法基于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执行并解释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使执法判罚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合理。

  二是审理程序司法化,在处罚执法过程中引入司法元素,审理机构秉持中立、无偏的立场,在告知、听证诸环节不同程度地参照司法的正当化程序,改变了传统行政简单化的命令服从模式,使得市场主体对证监会监管执法法治化形成明确稳定的预期。

  三是审理人员专业化,审理工作由资历较深、监管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人士承担,保证了审理人员在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应有的判断力,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四是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和制约在外部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来实现,在审理机构内部通过建立审理制度、签批程序、问责制度、公开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机制来实现,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道德风险或监管者“被俘获”问题,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成熟市场较常采用的行政法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下显得比较突兀,在对接司法、本土适用上有困难,查审分离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环境情况下的最好选择。”叶林说。

  制度保障执法效率质量“双升”

  查审分离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其制度优势经过实践检验已逐步显现,我国资本市场执法效率和质量呈现持续“双升”。“近年我国资本市场行政处罚所判罚的案件数量、罚没金额、市场禁入及其他处罚的数据以及一些裁决书的质量表明,我国市场行政执法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汤欣说,“与发达国家市场比较,我们已经有了对话的底气。”

  统计显示,实施查审分离制度后,我国市场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显著增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处罚委自2006年10月成立至去年底,共审结案件687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96项、市场禁入决定135项,近几年结案率均维持在90%以上。同期,证监会共对2117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罚没款总额超过20亿元。与美、英、法、德等国证券市场及我国香港市场相比,我国证监会行政程序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都维持在较高水平。

  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最为常见的财产罚之外,我国证监会往往还经常使用多种处罚手段的组合进行处罚,近8年间,共对1535名个人给予警告,对328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其中91人被实施了终身市场禁入。

  执法效率提升的同时,查审分离制度也通过制衡机制保证了执法质量的上升。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据来看,我国市场涉及行政处罚的复议率从2006年的15.6%下降为2013年的6.98%,当事人复议率从2006年的11.7%下降为2013年的6.7%。2015年上半年,证监会因行政处罚被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16件行政诉讼一审胜诉,有18件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专家分析,在近年实践中,证监会查审分离体制还体现出了两个突出成效: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对严打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至2014年,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线索241起。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重,在执法实践中,探索了“万福生科”、“海联讯”等案件违法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做法,《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也开启了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处理的多元化解决路径。(马婧妤)

  原标题:查审分离13年证监会执法效率质量持续“双升”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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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高管对调,往往被解读成央企改革和大规模整合的前兆。然而,不少投资者将高管对调看做投资信号,这应该是种误解。事实上,高管对调和央企整合之间联系并不紧密,历史上时有发生,却并不一定伴随着整合重组。

  南北车合并之后,南北船高管对调被看成是两家公司合并的第一步,后来果然应验。今年以来,央企高管之间轮调动作不断,比如一汽和东风汽车之间高层对调,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之间高层对调,三桶油帅位互相替换。最近一次,是9月3日有宝钢背景的马国强成为武钢股份董事长,取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原董事长邓崎琳。

  然而,假若监管部门要对央企进行整合,对调高管的确可以减少阻力,可以互相更熟悉对方情况,但现实情况是央企很难出现大规模合并。如果要推进混合所有制,央企合并必将会推后这个进程,从改革效果上看,混合所有制比央企合并更有实际意义。此外,央企合并增加了行业集中度,让当初分拆央企以鼓励竞争保持活力的努力付诸东流。

  央企高管对调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高管长期呆在一个位置上产生的权力过大和腐败违法风险,例如,周永康在石油系统亲信众多,出现腐败窝案,应该是政府着力推进央企高管轮岗的重要原因。

  其实,央企之间轮换高管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也是政府培养高管的一种手段。以王宜林为例,其成长并崛起于中石油系统,在2011年4月调任中海油董事长、党组书记,今年5月又调任中石油担任董事长、党组书记。此外,银行间高管长期存在轮调现象,监管部门官员和企业高管也存在轮调现象,打开三大电信运营商的高管履历,会发现其中大部分有交叉任职的经历。

  央企之间换高管,容易出现竞争对手互换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同一行业高管对该行业熟悉,比较容易上手,不至于出现外行领导内行这种情况。但这也会出现两个副作用,第一个是竞争对手之间互相了解对方经营策略,第二个是很难建立高管考核机制。

  从第一点来看,从竞争对手调任来的高管,还是会希望在新岗位上干出成绩,那么是否会利用在竞争对手获得的商业秘密,制定相关策略?社会资本控制的企业,除非出现合并,很少用竞争对手高管,不是不想用,而是高管往往跟公司签订了协议,离职后不允许到同行业公司中任职。

  从第二点来看,高管频繁变动,也不利于公司建立持续性经营策略,不利于对高管进行业绩考核。一个投资项目和经营策略,从决策到见效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如果中间出现高管变动,那么是谁的业绩就很难考量,这样就鼓励一些高管没有长远规划,而是制定迎合政策需要的短期策略。

  原标题:央企高管对调不一定就是整合前奏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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