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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门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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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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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名紫檀 于 2012-8-20 12:21 编辑



   编辑:如缘 | 来源:中国寺庙网 | 标签:佛教戒律 | 发布时间:2011-07-26 佛教戒律传入中国,通说始于三国曹魏嘉平二年(250),即由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祗戒心》及《四分羯磨》二种戒本为始。



  佛教戒律传入中国,通说始于三国曹魏嘉平二年(250),即由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祗戒心》及《四分羯磨》二种戒本为始。




  近代高僧释弘一在其《律学要略》中说:“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归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去,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当是时可算是真实传授比丘戒的开始,后来渐渐地繁盛起来。”




  一、戒条




  戒条有多种标准分类。以受戒对象分类,即以“七众”为标准,有七种类别(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式叉摩尼、比丘、比丘尼)之分。以是否“出家”为标准,便有“出家戒”与“在家戒”之分。“在家戒”有四种:三归、五戒、八戒(八关戒斋)、菩萨戒;“出家戒”有五种:沙弥戒、沙弥尼戒,式叉摩尼戒,比丘戒,比丘尼戒。




  (一)在家戒




  三归




  三归(皈),即归依“三宝”——佛、法、僧。严格说来,三归不算“戒”。但它是一切戒的根本,是信佛教的入门,也有戒之实质。受“三归”后,得称“优婆塞(夷)”,为“七众”之二,尽了也就是佛教的正式信徒。




  按归依三宝之后,依所受的戒不同,可逐级升高,共有五等六类。




  1.翻邪三归——最初进入佛门。




  2.五戒三归——三归之后加受“五戒”。




  3.八戒三归——六斋日受持“八关戒斋”。




  4.十戒三归——沙弥(尼)受“十戒”必摄受三归。




  5.具足戒三归——比丘(尼)受具足戒,亦必摄受三归。




  此外,凡受大乘菩萨戒者,在忏悔与发愿前,也必先受三归,可称“菩萨戒三归”,是上列五等之外的另一类。




  受归戒入佛门,“七众”必须诚心信仰礼敬“三宝”,自今以后,决不再皈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决不再皈依诸外道典籍,决不再皈依于不奉行佛法者。




  五戒




  “三归”为入佛之门,“五戒”为佛教一切戒的基本。“三归”之后,再受五戒,就成为真正的优婆塞(夷)——虔诚的在家三宝弟子。




  五戒,就是一不杀,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五戒与世俗所尚仁义礼智信为含识所资,与杀盗淫妄酒为道俗所乖渐渐相通。所以本于仁者则不杀,奉于义者则不盗,执于礼者则不淫,守于信者则不妄,师于智者则不饮酒。奉执不杀者不求仁而仁著,不盗者不忻义而义敷,不淫者不祈礼而礼立,不妄者不慕信而信扬,不饮酒者不行智而智明。百家之乡,十人持五戒,则十人淳谨;百人修十善,则百人和睦。能行一善,则去一恶,去一恶则息一刑,一刑息于家则百刑息于国。据《大毗婆沙论》说,此五戒名学处,“是近事者所应学故;又名学迹,若有游此,便升无上智慧殿故;又名学路,此为径路,一切律仪、妙行、善法皆得转故”。又据《弥勒问经?论》说五戒名大施,“以摄取无量众生故,成就无量众生乐故,以能增长种种功德故”。




  八戒




  佛教的在家戒,只有二类——五戒及八戒。而两者虽同为在家,功能或性质却大有分别。“五戒”是恒常所持的戒条,是根本大戒,而“八戒”只持一日一夜。若以世俗团体训练教育来譬喻,五戒如日常行为守则,八戒则为定时的短期训练。




  八戒,除前述五戒外,加不坐高广大床,不着华鬘璎珞、不用香油涂身熏衣,不自歌舞、不得故往观听,不过中食。此八戒又名“八关斋戒”。关是禁闭的意思,谓禁闭八罪不犯。此戒为俗人受,以一日一夜不犯为期。据《毗婆沙论》说:“八戒名近住,谓近罗汉住故;又名长养,谓长养薄少善根有情,令其善根增长故。”所谓高广床,据《阿含经》说:“床梐下足,高尺六非高也,阔四尺非广也,长八尺非大也,但过此量者,名高广大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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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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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家戒、菩萨戒

  佛教“七众”,二众是在家人,即优婆塞及优婆夷。其他五众为出家人,包括沙弥、沙弥尼、式叉摩尼、比丘及比丘尼;其中前三者称为“小众”,后二者称为“二众”(亦称为二部僧)。这些“众”之所以有名称与身分的分别,主要就是所受的戒律之种类不同的缘故。尤其出家五众,所受的戒是有等级区别的,因而在身份上也有了级别,以致其在教团的权利义务责任也就有所不同。

  沙弥(尼)戒

  沙弥(尼)是从出家离俗走进清净佛门的第一步,也是从世俗大众毕生追求富贵尊荣、贪求享受的浮华生活,走向离尘脱俗,从事净修苦行的开始。因此十戒中从向来以“不”为戒改为以“离”为主。所谓“离”,就是要抛弃原来俗世种种不良的思想生活习惯。

  原来沙弥(尼)是通向正式出家僧尼的考验过渡阶段,因此要求十分严格,在“十戒”之外还规定一系列制约沙弥(尼)思想生活行为规仪。如明智旭《沙弥十戒威仪录要》及清读本《沙弥尼律仪要略》规定,对沙弥(尼)日常生活的行住坐卧、饮食衣着,以至对尊长的进退、应对,等等。如行须平稳前瞻,不得左右环顾,不得摇摆跳跃争路;进入寺门殿堂,不得行走正中,遇尊者须叉手侧立让路;住不处高广大床,坐不跷腿弯腰;卧要右侧吉祥,不得仰天或左侧,睡不得在人先,起不得在人后;不着华饰衣服,不吃非时之食;不得高声谈笑。如是等等,生活细节,都得循规蹈矩而行,不得逾越违规。

  比丘戒

  《华严经》偈云: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何名具足?据《决定藏论》说:一者受具足,谓百四羯摩;二随具足.,谓从此向后,随一一戒,常持覆护故;三护他心具足,谓比丘一分威仪具足,名护他心;四具足守戒,谓于小罪见畏不犯,若有犯者,悉皆发露故。

  比丘具足戒250条,有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法、三十舍堕法、九十单提法、四提舍尼法、百众学法、七灭诤法等。以在家不可阅戒,故从略。

  比丘尼戒

  比丘尼具足戒348条,其中与比丘戒相同者198条,异于比丘戒者150条,即八波罗夷、十七僧残、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单堕、八悔过、百众学法、七灭诤法。以在家不可阅戒,亦从略。

  大乘菩萨戒

  即三聚净戒,1.摄律仪戒,谓恶无不离,起证道行,是断德因,修成法身;此戒止是持,作是犯。2.摄善法戒,谓无不积,即身口意善,及闻思修三慧、十波罗蜜、八万四千助道行等,是智德因,修成报身果;此戒作是持,止是犯。3.摄众生戒,又名饶益有情戒,谓生无不度,起不住道,是恩德因,修成化身果;此戒作是持,止是犯。初一戒以禁防为体。后二戒以勤勇为体。

  修菩萨戒有五种利益:1.十方佛愍念、常守护,2.命终时正见、心欢喜,3.生生处为诸菩萨友,4.功德聚戒度悉成就,5.今后世性戒福慧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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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戒


  《大戒法本》自曹魏黄初三年(222)传入许昌,至正元元年(254),天竺律师昙摩迦罗上书,方兴受戒之事。


  天竺祗园,有比丘楼至请佛立坛,为比丘受戒,如来于园外院东南置一坛,这是佛教立坛传戒的开始。佛教传入中国后,北朝刘宋元嘉七年(430)有天竺僧求那跋摩(功德恺)至扬都南林寺前竹园立坛,为比丘受戒,这是中国佛教史上首次立坛传戒。据《僧史略》,戒坛“本出小乘教。小乘教中,应入僧界法,一一如律,若片乖违,则受者不得戒,临坛人犯罪;今方等法,是大乘教,即不拘根缺缘差,但发大心领纳即得戒,可谓广大平等周遍矣。故称方等”。或名甘露坛,甘露喻涅槃,以戒为入涅槃初门。


  三归五戒正范:


  1.敷座请师:由受戒人先准备好尊严的座位。典礼开始,恭请依止师升座。


  2.开导:由依止师解说三归依的义理。


  3.请圣:众起立恭请十方常住一切诸佛证明诚恳归依,护法龙天伽蓝圣众等一切善神护戒。


  4.忏悔:忏悔往昔业障。


  5.受归:三归三结,并发三誓。


  6.发愿:发菩提心,愿度一切众生。


  7.显益劝嘱:由师说明三归功德,并勉励依教奉行。


  8.回向:将受三归功德,回向一切沉溺苦海众生。


  受归受戒,要真正出自诚心,最重要的是“三结”。所谓“三结,即类似世俗的宣誓:


  “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尽形寿归依法。尽形寿归依僧”(说三遍)。之后,再说:“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说三遍),是为“三结”。


  接受“五戒”必须先受“三归”,不许可不受“三归”而径受“五戒”。凡曾犯“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自破净戒”及“破他净戒”者,均不得受五戒。“五戒”可以分受,如自信能守一条就受一条,二条、三条、四条均可,全受当然最好。受一戒,名叫“一分”优婆塞(夷);二戒,名叫“少分”;三戒,名叫“半分”;四戒,名叫“多分”;五戒即“满分”优婆塞(夷)。未受五戒任何一条的,只叫“优婆塞”。若受一戒为“一分优婆塞”,破了戒,则成为“无分优婆塞”。


  求受“八关戒斋”的方式,以单独地向出家僧尼求受为原则。但若拘于客观环境,亦可自受,即向佛像忏悔誓愿后持戒。求受的时间,应以是日清晨开始为正规。必要时亦可在中午以前。求受此戒者,必须已受“三归”。至于是否已受“五戒”则不限。如在此之前未受“三归”,则可在仪式前段受“三归”,接着受“八戒”。


  沙弥及沙弥尼出家,须有二师,一为“剃度师”,亦称为“戒和尚”;另一为阿阇梨(轨范师)。且此二师的资格也有限制。一般认为最少不得缺乏两个条件:(l)作比丘尼戒腊满十年以上,(2)通解二部律典。又,比丘不得用沙弥尼之剃度师与轨范师。且比丘尼度沙弥尼时,戒腊要多二年(即满十二年以上),方合规定。


  受戒沙弥或沙弥尼有“遮难”即“十三重难”“十五轻遮”的限制。


  所谓“十三重难”,包括“五逆罪”及生理不健全(黄门、二根)、品行不端(坏内外道、破人梵行、犯边罪、贼心入道等)、非人类(畜生、阿修罗鬼神等)。凡有任何一种这十三项者,未受戒不得受戒,即使受了戒也应灭摈(逐出僧团)。又上有“边罪”一词,乃指曾受戒款未舍戒而犯杀、盗、淫、妄语等之重罪,属于被弃在佛法大海边之人,再来受戒,是为不许。


  “十五轻遮”是指十五项较轻微的限制,如能改正即可受戒。包括:不是奴仆(主人允许即可)、不是盗贼(距行为千里之外、又改过向善者即可)、不是为躲债(还清欠债即可)、没生癞、白癞等五种病(病痊亦可)、未得父母许可(父母许可即可)、不是在位官人(辞官或王命允许者亦可)、受戒时不备衣钵、不肯自称名者、不肯称和尚名者、教乞戒而不乞者(以上三项是在授戒礼仪时,师问之项目,如不肯依规定答即不得戒),及衣着不合规度者(穿俗人衣、外道衣饰之类)。


  此外在年龄限制方面,太小(小于七岁),太老(超过七十岁)不得出家。又六十岁至七十岁仍可出家,但只能受沙弥(尼)戒,不得受具足戒。


  出家二众受具足戒一定要在***指定的丛林禅寺举办的“三坛授戒大法会”上,接受传戒尊师的传授。原来比丘、比丘尼授受“三坛”具足戒时还要在头上烧炙十二道香疤以作证记。受戒后由官府发给《度牒》并登载入僧籍,方称为合法的正式僧尼。


  历来开坛授戒的寺院和主坛的高僧大德都要经地方官府批准认可。现代根据中国佛教协会规定,开坛授戒的寺院及主坛高僧,要报经省宗教领导部门及省佛协会批准。


  入清以来,厦门地区自雍正九年(1731)至乾隆十四年(1749),虎溪岩曾相继举办五次三坛传戒法会。此后又由南普陀寺喜参和尚举办两次。民国三十七年(1948),由南普陀退任方丈性愿和尚主坛开办的三坛传戒大法会,盛况空前,为历史之最。[详见第九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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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持戒、犯戒与舍戒




  (一)持戒




  佛家四众弟子受戒后,按规定都得终生持奉遵守。守持宽严,在家二众与出家二众大不相同。




  在家弟子受归受戒后,能否坚持,都根据各自的愿力与根缘自觉遵守执行,没有人加以监督纠察。




  对于出家二众守戒持戒,要时时、处处、事事以戒律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日常言行,经常忏悔,除灭戒罪。通过“自恣”,坚持戒律,勤修诸善,行成皎洁。




  另外,出家僧团每隔半个月集会一次,主要是“说戒”(诵《波罗提木叉经》),警戒僧众严守戒律,要求犯戒者趁机发露忏悔,称“布萨”。




  释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云:




  “在佛的指导下,布萨更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sangha)布萨。发展完成的布萨制度,是这样的:




  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或十四日,二十或二十九日)举行布萨。




  2.在一定的区域——界(sima)内的比丘,旧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参加的义务。这是名符其实的全体会议,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




  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应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示:对布萨大会所举行的一切僧事,无条件的完全同意。这名为‘与欲’(chandamdatum)。




  4.如‘众不清净,不得为说’波罗提木叉。所以如果有过失的,先要悔除清净。‘与欲,而没有出席的,也要‘与清净’,表示自己清净,没有过失。




  大众如法集会,如僧伽有事,先要处理解决。如比丘有所违犯,也要依法处理,或‘出罪清净。”




  颂戒布萨的规仪,至今厦门地区较大的寺院仍在奉行不辍,特别是圣辉大和尚主持南普陀寺和佛协会后,为了整肃佛门道风,严肃规戒,除南普陀寺、闽南佛学院按期循规颂戒集众布萨外,还要求全市有条件的寺院都要严肃遵行。




  (二)犯戒




  出家二众犯戒,要接受惩罚。




  如犯波罗夷(断头、他胜、极重)。这是最重的比丘戒,是指犯了淫、盗、杀人、大妄语等四种过错而言,本来不可以忏悔的方法而除罪(惩处),应一律摈出(灭摈)僧团。但初犯淫戒的,如立即向僧团自首(发露)而又表示痛改前非者,虽失去比丘的身分,但仍许不予灭摈。惟须在二十位清净比丘(未犯戒之僧人)之前请求忏悔,然后降其身分成为“与学比丘”,终身受持(积极的去做或消极的不能做)三十五件事;其地位在清净比丘之下,沙弥之上,失去僧权(不得参加举发他人犯戒之羯磨等),且终身要为众比丘作洗厕担粪之类的苦行。




  按所谓“摈逐”的处罚,等于世俗团体的“开除”、“除名”之类。常以“断头”比喻,即如犯国法处死(永远与社会隔离)是也。依禅门清规制度,摈逐有三种等级:




  (1)摈出:逐出寺院,俟其真诚悔过并得批准,仍许回寺。




  (2)默摈:虽仍在寺院内生活,但不许与任何人说话,不许参加任何布萨等活动。




  (3)灭摈:这是逐出寺门,永不许回的严重处分。且程序须集会,当众焚烧他的衣钵,且以藤条或香板责打后,再从偏门逐出。即“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是也。




  僧残(僧伽婆尸沙、僧伽提尸沙),是仅次于前者的重罪。此种罪可藉忏悔以除去,但程序较复杂。如比丘犯戒,要在二十名清净比丘前忏悔。比丘尼犯戒更严重,须分别在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丘尼前忏悔。抑有进者,比丘犯此,若覆藏(隐瞒)一日,就要作六夜的“摩那埵”(Man—arha),行“别住法”(单独居住,不得与他人言语),并行三十五事服役大众。六夜完毕,即于二十位清净比丘中忏悔,才算“出罪”,成为清净比丘。比丘尼犯此,则一律作半个月的“摩那土垂”,再依前述人数出罪。




  依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四规定,犯了僧残罪,有六种人,只要对一位比丘忏悔,即可除去僧残罪:(l)遍持经藏者,(2)遍持律藏者,(3)遍持论藏者,(4)性情极羞愧者,(5)僧众中最长辈者,(6)大福德人。又据《行事钞》卷下四,有六种人犯僧残罪,且得以“心念”来悔罪的:




  (l)上座犯僧残,诸人生慢。依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便得清净。




  (2)大德多知识(指认识许多僧俗师友。若今所谓有“广大知名度”是也)。




  (3)多惭愧,若遣行者,宁反戒(指其性情羞耻心极大,若在二十人中忏悔,他会宁可舍戒还俗了)。




  (4)病重不能胡跪,无力能忏。




  (5)住处不满二十。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附近根本不足二十名僧数,若往他处忏悔又会遇到路上盗贼,发生性命的危险)。




  (6)众不清净。往至他方,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其他比丘也属不清净的,若往他方又会遭危险)。




  以上六种人,只要依佛说:“一心生念,如法忏悔,是人清净,得生天上”便除罪清净了。




  不定(偷兰遮)。这是指比丘所犯,而嫌疑未决的罪,严重者责其对人忏悔,较轻者允许自责心悔。




  舍堕(泥萨祗波逸底迦)。非法取得的东西在僧团之前舍弃,并且允许他忏悔的一种罪,相当于世俗间没收、罚金等罪。




  单堕(波逸提、波逸底迦)。是一种轻罪,只要忏悔便可得到原谅的罪。相当于世俗间的谴责。




  悔过(波罗提提舍尼、对说)。与吃饭有关的不法行为,只要自白其过就可原谅。




  众学。日常生活中不规矩的行为,只要自己反省即可。




  灭诤(止诤)。这并不是一种罪过,而是教团中消除解决诤论的一种方式。相当于世俗法律的刑事诉讼法。




  (三)舍戒




  “舍戒”就是舍弃戒律对自己的拘束。这在佛教来说,是完全自由的,而且对人一说便成,没有任何仪式;与受戒须依一定的仪轨并不相同。




  “舍戒”有四种:




  l.作法舍:即自愿依法(规定)舍弃之意。




  2.命终舍:除了大乘菩萨戒是“无尽戒”以外,其他的戒都是“尽形寿”遵守而已,故受戒人逝世自然舍戒。




  3.二形生:指原为男或女,后来身体异变成为“变性人”或“双性人”者。此种情形自然舍戒,应指出家五众而言。在家二众受五戒、八戒,应不发生此问题。大乘菩萨戒连鬼神畜生均可受戒,当然也不发生这问题。




  4.断善根:指对佛法起邪见,如不信因果之类。




  这四种“舍”,第一种才是真正的出自个人意志之“舍戒”,其他三种可称为“当然舍戒”。




  又舍戒有“顿”、“渐”之分。例如一位比丘,一下子把全部戒舍去,成为俗人(白衣),称为“顿舍”。若只舍比丘的具足戒,仍愿保留沙弥戒,或保留优婆塞的五戒、八戒,名为“渐舍”,即非一次全部把三种等级的戒均舍弃之意。




  舍戒的方式甚简单。如属比丘(尼),原则上向出家人一说便成。若无出家人在身边,则向俗人(白衣),甚至外道说亦可。此所谓“开教从缓,不必本众”。




  舍戒之后,比丘可以重新受戒,允许7次舍戒再行出家,但比丘尼则一次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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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丈禅师丛林要则二十条


       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
  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汤药。
  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
  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心为有功。
  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
  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
  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
  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
  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理。
  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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