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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 乌木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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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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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3年06月16日 0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昨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乌木”案二审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在庭审中得到解决,法院认为上诉人吴高亮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乌木所有权争议一并进行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还认定了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而不是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
  究竟乌木的发掘地在哪里,一直是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昨日的庭审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评判,“乌木被发现之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吴高惠的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着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关于本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庭审中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只有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裁决违法,才能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问题,被诉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裁决行为,所以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条件。”
  记者在现场看到,吴高亮在持续10几分钟的法院宣判中自始至终一言未发。宣判结束后,吴高亮和其代理律师快步离开法院,当记者在法院内表明身份想对其进行采访时,吴高亮表示拒绝。但当吴高亮走出法院大门后,他改变了此前的态度并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二审宣判的结果有些失望,我还是坚持自己的主张,我们会向更高一级的审判机关申请再审。”吴高亮还告诉记者,案件的发生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改变,目前他已经开始从事有关乌木的生意。本报记者 俸奎
  新闻背景>>>
  5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高亮、吴高惠诉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休庭后,法院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第一、本案所涉乌木的发现、发掘地点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第二、本案是否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吴高亮所称的乌木所有权纠纷这一民事争议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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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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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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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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