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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小件] 申明贴:就“子夫”侵权一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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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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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的木友们:

              大家好!

首先,正式发贴,是为了维护凌子的正当权益,凌子虽做的是微不足道的小把戏,但一直努力追求产品的品质,树立自己的形象和信誉。对于子夫照搬抄袭样式和说明词一事,提出严正抗议!

第二,举其中一例:样式和说明词原贴:http://www.feiqu.com/viewthread.php?tid=168936
                               子夫侵权原贴:http://www.70jj.com/bbs/viewthread.php?tid=39000&extra=page%3D1

第三,侵权内容:“样式”和“说明词”;此为凌子脑力劳动的成果!凌子有维权的权利,并将继续保留。“样式”有版规的支持,但三翻五次的照搬抄袭,就不是版规的事了,这是对凌子的屡次侵权行为。

第四,发贴申明,子夫此人所拍拍品与凌子毫无关系。凌子虽不再经常在70网进行拍卖,但网络是开放的,凌子将继续努力做好自己本份的同时,也将继续维护凌子的权益。

第五,提请70网管理员作出仲裁。也请所有的木友做个见证。事虽小,但是是凌子正当争取的权益,望受理!

           

                                                                                                 凌子。2009.5.25 上午

[ 本帖最后由 linzi8088 于 2009-5-25 1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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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先申请专利了.再投诉我.该不会他也复制你http://www.feiqu.com/viewthread.php?tid=168881&extra=page%3D1:L

[ 本帖最后由 子夫 于 2009-5-25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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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子夫 于 2009-5-25 10:35 发表
建议你先申请专利了.再投诉我.该不会他也复制你<A href="http://www.feiqu.com/viewthread.php?tid=168881&extra=page%3D1:Lhttp://www.feiqu.com/viewthread.php?tid=168881&extra=page%3D1:L


那你子夫就认真看仔细比较,然后再自问吧。
申请专利?偷换概念,你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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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 两位兄的东西我好像都买过,比较了一下,关于孔的事,我想凌子兄说的没错的,不过事情不大,都退一步嘛 凌子兄干脆拍卖时篇幅长点,说说是怎么做到的?:lol :lol :lol

[ 本帖最后由 宝木坊 于 2009-5-25 1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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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宝木坊 于 2009-5-25 11:27 发表
:) :) 两位兄的东西我好像都买过,比较了一下,关于孔的事,我想凌子兄说的没错的,凌子兄干脆拍卖时篇幅长点,说说是怎么做到的?:lol :lol :lol

恩.没错我的手串有2种.一种小孔.一种普通的.但是拍卖的时候会说.有小孔就说有.没有就是普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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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宝木坊 于 2009-5-25 11:27 发表
:) :) 两位兄的东西我好像都买过,比较了一下,关于孔的事,我想凌子兄说的没错的,不过事情不大,都退一步嘛 凌子兄干脆拍卖时篇幅长点,说说是怎么做到的?:lol :lol :lol

:) ,其实大家各拍各的,一点问题没有,网上拍珠子的卖家多如牛毛,提出抗议是凌子想心里找个平衡,事情其实很不足道,我就是要个说法,呵,看看70网的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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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麒友

你们好,首先谢谢你们对麒麟的参与。
linzi投诉子夫侵权,本网的意见如下:
从法律上讲,帖子发言不存在版权,所有侵权不成立。但是从道义上讲,长篇拷贝或者说抄袭别人的发帖总是一件不太礼貌的事情,就像你屁股后老有个人模仿你走路。如果想图省事,就先打个招呼,或者别人提出了,你说句不好意思。
很简单的事情,子夫,你看呢,知道该怎么做了吗?
希望大家在麒麟网开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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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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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受专利保护,但是受版权保护

建议70版规加一条,所有产品宣传版权属于网站和原作者,拷贝需要得到网站或者原作者同意。

[ 本帖最后由 iamfrank 于 2009-5-25 1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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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amfrank 于 2009-5-25 12:40 发表
这个不受专利保护,但是受版权保护:" />

建议70版规加一条,所有产品宣传版权属于原作者,拷贝需要得到原作者同意。:" />


谢谢iamfrank

教主的裁判意见,望再斟酌,呵!难得较回真!事情其实微不足道,但网络是公开的,不管是在哪个网站,事情应该说个明白!

举个例子,70网的招牌没有申请专利吧,如果有人也办了70网,名字或许有所不同,但版式内容一并拷贝,不知教主是否要维护70网的权益,答案想来是肯定的。

文字说明,产品宣传,发贴发言也是,谈到法律,在法律上是有足够支撑的力量,那就是“知识产权”!




下面就“知识产权”进行相关介绍,也希望70网管理层加强对这方面的认识!
引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资讯:


       知识产权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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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应该不算什么吧···
我在淘宝上的图都被人光明正大的盗去,连里面的描述都一样,标题倒是改了,改成他出品的了···俺都郁闷的紧··最怕的是他拿去诈骗···
不过还是邪不胜正~: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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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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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福连连】木雕 于 2009-5-25 22:34 发表
呵呵,这个应该不算什么吧···
我在淘宝上的图都被人光明正大的盗去,连里面的描述都一样,标题倒是改了,改成他出品的了···俺都郁闷的紧··最怕的是他拿去诈骗···
不过还是邪不胜正~:lol



同感啊,我的图也是老被人家拿去用,哎。。。这些人盗图人还真不知道怎么说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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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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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嘛  我们做些水印 看他们怎么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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